不知案件詳情如何
不過純從報導來看
多次撫摸同事耳朵辯說是打招呼?
而且被警告後依然故我..
這就算不談法律
從一般人情事理來說 行為人的做法就是很不ok啊!
(摘)桃園一名蕭姓男子,對公司1名女同事多次摸耳朵,女方感覺不舒服,對他提告涉嫌性騷擾,桃園地檢署調查時認為不構成性騷擾要件,不起訴處分。律師則指出,可以改走民事訴訟或行政申訴。
在桃園49歲蕭姓男子,多次撫摸一名女同事的耳朵,對方相當反感,警告後依然故我,辯稱是在打招呼,女方憤而提告涉嫌性騷擾,不過,檢方偵辦後,則做出不起訴處分,不少民眾對此感到錯愕。
桃檢襄閱主任檢察官趙燕利表示:「我們尊重檢察官的個案判斷,本案即使不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所規定之犯罪行為,被害人還是可以循著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,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。」
-----
法學小教室
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 (這條是刑事處罰,構成要件的認定會涉及報導標題所謂隱私部位的認定)
意圖性騷擾,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、擁抱或觸摸其臀部、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https://news.pts.org.tw/article/508858?fbclid=IwAR2SOtL3pKtVNfR3WcY4Y_4y0Y6YOqEi5lnIzTpH8vnrKSXiG782JZRmDJY
 網紅的藏寶箱
							網紅的藏寶箱